《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》第10條規定,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:
(1)提供虛假招聘信息;
(2)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;
(3)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;
(4)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;
(5)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;
(6)民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。
《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》第34條規定,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,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,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;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,應承擔賠償責任。